彭晓东
摘要:企业重整是指:对于即将面临破产或者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困境、但又有存续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债务人,为拯救其生存而实施的一项积极的法律程序。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内涵为: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的方式,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三大程序之一,破产重整制度通行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破产和解以及破产整顿制度仍有大量问题不能解决,而破产重整制度既可解决其他两项破产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可防范大企业破产带来社会问题,还可拯救虽有破产风险但仍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破产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困境企业重整;破产管理人;企业再生;重整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面对有希望再生的企业,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湖北某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重整制度,成功办理了一起企业破产清算后成功重整的案件,让负债高达5.5亿元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某煤炭销售公司成功“浴火重生”[1]。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一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经典案例,充分保障了职工权益、国家税收,保护了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下称“某律所”)办理的上述困境企业重整案为视角,就企业重整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法律程序。其中,要盘活资产、更好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从而达到救治困境企业的目的,最为常用且有效的市场化、法治化路径为破产重整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 以该案为视角,浅议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及如何完善
法律层面的重整制度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践发展基础上而进行,进而形成企业重整的制度框架,最终得以满足程序实行过程中的全部需要。重整程序目的在于保障程序的公平性,并做到盘活企业、完善市场经济。其具体体现为:对于重整的困境企业,要通过调动各主体参与重整、实现重整成功的积极性,消除各主体参与重整程序的疑虑和障碍,最终达到缓解困境企业债务负担,提高企业运营价值,重新打开客户资源,增强债权人对管理人、债务人的信任,增强潜在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消除困境企业员工的猜测怀疑,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启动重整程序,依法高效地挽救困境企业,化解风险的目的。
提升破产重整效率需根据实践经验在立法上确认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司法解释和文件已表明对提高重整效率的支持态度,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和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笔者认为,破产重整工作的实质为:更好地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调动各主体的能动性,有效增强重整成功的可能性。破产重整的核心是通过引入投资,在使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的同时,通过重整使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如何践行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对重整制度运行进行优化、更好进行对困难企业进行救治、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关键在于实现重整制度以下三个功能:一是通过重整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帮助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使企业存续并继续发展,通过企业的持续运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绝非一破了之,从而实现各参与方的利益共赢。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以及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在程序实施过程中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发挥和激励债权人参与重整的能力,以期实现良好的重整效果。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和需求导向,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以某律所办理该煤炭企业重整案为例,该煤炭销售公司是湖北省汉阳区一家老企业,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2400万元,此前经营状况良好,但近几年因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深陷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2019年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汉阳区法院申请对该煤炭销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该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债权金额巨大。某律所管理人团队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秉承“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积极为企业获得新生寻求途径。管理人经过认真评估该企业情况后开展清理资产、核查债权债务、分析原因等各项工作。在各项工作基础上,经与法院、债权人、出资人及意向投资人反复沟通协商,一致认为破产重整是最优解决方案,以避免企业破产、使其获得新生。在债权进行认定、确定偿还比例后,管理人遵循先易后难、稳妥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做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工作,耐心说服了大部分债权人。最终通过表决,重整计划得到了顺利通过。法院最终裁定该企业重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定内容应包括: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相较于其他两项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对以下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即:管理人在起草制订重整计划需提出可供执行的企业运营方案,重整程序旨在为债务人带来再生希望,而非简单的“人死债消”。以该案为视角,可得出:破产重整制度固然能化解困境企业破产风险,但其顺利执行的前提是能够制定出各利益相关方均能认可并通过的重整计划。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体系,尚未规定产生重整计划的具体机制,此乃立法的尚可进步的空间,也是下一步立法的发展方向。故在此语境下笔者认为,构建合理的重整计划制定机制是重整程序完善的关键点之一,其核心在于立足于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并与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协商而得出;重整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应朝着更加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谈判和协商的方向。此外,因破产重整制度旨在挽救困境企业,重整计划的表决和通过机制至关重要,其完善应体现法律的利益协调功能。
2 以该困境企业重整案为视角浅论企业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
重整程序具有技术性强的特征,加之司法实践中,要完成一例成功的企业重整,需投资甚巨,且重整程序耗时颇久,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关系重大,如何保证其有效实施,笔者认为,面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2.1 破产管理人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
破产管理人系在破产案件中,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我国现行立法中又称其为“破产清算组”。其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中重要的组织,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公平和高效率进行和终结。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其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和未来发展,更关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有能力有高效率的破产管理人是有效实施企业重整的先决条件之一。破产重整案件中,现实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困境企业重整进程将遭遇重重阻力,需由各类债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和股东充分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选择重整程序;管理人要对债权人权益进行细致保护,从而降低重整程序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但重整又是各方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何做到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降低风险,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对破产管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在某律所办理的该煤炭公司重整案中,各债权人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均不愿作出妥协和让步;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债权人虽数量不多,但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债权金额巨大,破产重整遭遇了部分阻碍。在此情况下,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面临困难,管理人为挽救困境企业,除制定科学专业的重整计划,还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不同情况,遵循先易后难、稳妥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解决债权的认定和偿还次序,在工作进程中认真释法说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表决权益,从而促成重整计划的达成和通过。
2.2 积极化解企业困境,助其重返市场
仍以该煤炭企业重整案为例,在该煤炭企业重整案中,因企业具备相对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存续经营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管理人在重整程序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引入优质投资人,从而实现企业的涅槃重生。通过管理人与各方的不懈努力,并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启动后,投资人将为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注入至少5000万元重整资金,用于恢复运营和持续发展盈利,该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将超20%。
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帮助债务人恢复运营能力,极力缩短重整程序的时限,从而提高重整成功率,提升重整效率与降低重整成本,是重整程序成功的有力保障。该案例说明,破产管理人应做到不畏惧破产重整案件难度大、事务多、周期长,努力推动重整成功,化解企业的债务和经营危机,顺利让企业重返市场。通过困境企业重整成功,不仅可以拯救困境企业,还能达到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并能够为改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3 以该困境企业重整案为视角浅议重整程序如何优化
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的保护、更生和利益协调功能,给了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的机会,也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为更有效地实现这一功能,必然要求破产重整程序去琐碎化以及去复杂化,从而降低行使权利的成本,避免程序的拖沓,更加有效、快速地完成破产企业的拯救,实现重整效率,此乃重整程序的优化。在此视角下,一是要充分保障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解决其参与重整程序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参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二是整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本案中,管理人在协调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重整计划,并及时与法院汇报、沟通,积极推动重整程序高效有序进行。三是有效引入优质投资人从而盘活企业。四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破产重整制度优化的核心是进一步完善各参与方的权益保护,更有效地解决各方矛盾,进一步改革破产事务管理体制,在综合分析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启动重整程序。要有效开展重整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是重中之重。以本案为视角,通过提升程序运行的透明度、提高债权人参与度等方式,切实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以及重大资产处置决定权等权利,使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经营信息和重整信息知悉的基础上合理判断重整前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继而推动重整程序的高效运行。做到前述事项,实现相关利益主体共赢,从而实现重整程序的优化。
4 结语
重整程序能够帮助濒临破产的企业摆脱困境继续发展,保障职工就业,同时也能够大幅提高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当今重营商环境的法治背景下,重整程序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优质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在此语境下,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发挥各参与主体的积极作用,为充分推进协商、作出专业判断、进行资源整合、改善企业经营、促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构建并优化重整程序法治框架。
参考文献
[1]马凤玲.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